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0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五四八0、一六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附件聲請書所載附表一、二所示手槍及子彈,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書所載附表一、二所示手槍及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禁止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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