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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乙○○犯賭博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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