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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毛重五.五三公克,淨重三.一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二.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毛重五.五三公克(淨重三.一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四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毛重五.五三公克(淨重三.一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四公克,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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