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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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