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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零點陸公克(含袋重)、安非他命柒點壹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另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如主文所示之物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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