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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政蜂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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