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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蘭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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