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九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九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可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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