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訴,2595,2004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羅 智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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