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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之前冒名張義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蔡 建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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