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具 保 人 丙○○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楊 曉 惠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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