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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定書 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違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戒嚴時期流氓矯正處分案件,於民國七十二年九月間遭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組警員逮捕到案,經臺中市警察局於同年月三十日移送當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所屬臺東泰源職訓三總隊羈押,迄至結訓始獲釋放。
且聲請人家人曾具狀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提出陳情申冤,經該單位查明證實聲請人確無任何非法犯行,而發函通知執行單位儘速釋放聲請人。
聲請人無故遭警察機關移送執行流氓矯正處分,無辜遭羈押數年,身、心所受創痛甚鉅,爰依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損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聲請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而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賠償者,依該條例第六條及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亦應準用上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之規定。
次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又人民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之一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對於前開聲請意旨所指遭「違法羈押」之事實,除提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外,並未提出任何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資料以供佐證,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並無其他資料可提出供本院審酌等語。
而上開戶籍謄本影本一份雖記載聲請人之戶籍曾於七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自臺中市○○街三號遷至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十一鄰三二號;
於七十四年八月三十日遷至臺東市○○里○鄰○○路○段六四二號;
及於七十五年十一月三日遷至臺中市○○街三號等語,惟僅憑上開戶籍遷移紀錄,並無法證明確有聲請人所指「遭違法『羈押』」之事實。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
及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及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函詢結果,均查無任何有關聲請人所指遭「違法羈押」之相關資料,有上述聲請人刑案紀錄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律宣字第○九二○○○四四二一號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岩技所總字第○九二○○○二八四六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泰所總字第○九三○○○○九四五號函、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中分四刑字第○九三○○一一九六一號函及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西屯戶字第○九三○○○一一九三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
準此,自難僅憑聲請人片面之指陳,遽認其確有遭「違法羈押」之事實。
(二)又按臺灣地區在戒嚴時期刑事案件之審判權由軍事審判機關行使者,其適用之程序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別,救濟功能亦有所不足,立法機關乃制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特定犯罪符合該條例所定要件之人民,回復其權利或給予相當賠償,而明定限於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案件,係基於此類犯罪涉及政治因素之考量,在國家處於非常狀態,實施戒嚴之情況下,軍事審判機關所為認事用法容有不當之處,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則不在上開權利回復條例適用之列(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文參照)。
查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既直陳:伊係因流氓管訓案件而遭移送至泰源職訓第三總隊等語,則其所受執行矯正處分期間,顯非屬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案件所受羈押或刑之執行,亦不得援引前開規定而據為請求賠償。
(三)綜上所述,本案既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有「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於受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情形,聲請人亦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佐證其說,即難認其主張為有理由,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以決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十庭
法 官 江 奇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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