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重訴,2435,2004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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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右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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