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附民,535,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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