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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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