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3,交易,10,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