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3,訴,3182,2005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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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四樓
上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二號),聲請發還扣案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大陸通行證及護照各壹本應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現服務比沙列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作之需,必須往來於大陸地區,扣案屬聲請人所有之大陸通行證及護照各一本,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聲請人前揭常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審結,而前開扣案之大陸通行證及護照各一本,亦經本院認定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而未予宣告沒收在案,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慧 英
法 官 蔡 美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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