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交簡,1390,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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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三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緩刑在案,嗣緩刑期滿並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故被告上開緩刑之宣告及執行距其本件犯罪時間即九十四年六月五日已逾二年之緩刑期間,業已期滿,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從而,被告右揭犯行,核與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請求論被告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鏗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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