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交簡,1492,2005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2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2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