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787,2005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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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L」之記載,應更正為「N」。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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