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易,271,2005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四九四號),經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
二七六號),茲查該被告因疾病(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肺炎、第五和六頸椎受損合併四肢癱瘓)
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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