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附民,140,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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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甲○○
弄二五號
被 告 同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許金樹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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