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附民,142,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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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戊○○
丙○○
丁○○
乙○○
己○○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三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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