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105,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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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54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四二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四二九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九六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

惟受刑人經傳喚、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保護管束,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款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右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執保甲字一五九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書、觀護輔導紀要、告誡函、送達證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中分三刑字第0940023507號函、,認合法適當,應撤銷其緩刑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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