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91,2005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三月八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再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院經審核受刑人前案、後案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 渙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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