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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緝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男 24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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