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緝,276,2005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二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五一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普通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八時零分,在臺中縣清水鎮○○里○○路七六號住處因胃癌死亡,此有臺中縣梧棲童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四四九一七號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陳 可 薇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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