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1435,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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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住臺中縣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251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另案被告劉秋梅(另經本院沙鹿簡易庭簡易判決)亦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

詎二人仍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在臺中縣梧棲鎮○○里○○路○段二九一巷十號山多力商務汽車旅館二二七號房內,發生性行為一次。

嗣於同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告訴人乙○○發現報警當場查獲。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業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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