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828,2005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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