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035,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三十一之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光 國
法官 吳 崇 道
法官 洪 俊 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榮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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