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185,2005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自白多次受「金剛」之男子指示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阿文」等人,復當場為警查獲海洛因、電子磅秤、分裝袋等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劉 逸 成
法 官 黃 渙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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