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451,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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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9歲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對被告甲○○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被告甲○○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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