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492,2005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鍾堯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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