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522,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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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茲以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陳 可 薇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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