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790,2005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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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甲○○ 男34歲
十五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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