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86,200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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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8歲
國民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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