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瑞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