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761,200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入監執行,甫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