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816,2005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超級鑽石小瑪莉(含IC板)」壹臺、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超級鑽石小瑪莉(含IC板)」一臺、係當場賭博之器具;

賭資新臺幣四千三百七十元,係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鏗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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