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6歲
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戰國風雲二臺、五將門五臺、滿貫大亨六臺及賽車四臺(以上包括IC板貳拾肆塊),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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