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902,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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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九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八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之後,應增載「曾於民國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詐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五月;

又因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又因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五月九日。

其又於九十一年間因恐嚇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又因竊盜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又因詐欺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五月。

其後二次接續執行,於九十三年十月三日執行完畢,其仍不知悔改,復」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曾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詐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五月;

又因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又因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定應執行刑二年四月,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五月九日。

其又於九十一年間因恐嚇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又因竊盜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又因詐欺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定應執行刑二年五月。

其後二次接續執行,於九十三年十月三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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