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聲,364,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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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36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男 42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駕裁六三─H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於中投便道綠燈時右轉入巷道,行經約二百多公尺,回頭轉入中投便道時為綠燈右轉,而警察在約離紅綠燈一百公尺處,攔下本人,我說我右轉綠燈並沒有闖紅燈,警察硬說我是闖紅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駕駛之車號KCW─六二六號重機車,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十六時五分許,在臺中縣霧峰鄉○○○○○道、丁臺路四五五巷口處,因闖紅燈之違規,為員警當場舉發之事實,固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交通分隊員警掣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惟受處分人否認有上開違規行為。

經查:原舉發機關之執勤員警即證人葉高賓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能否確定異議人是直行車或轉彎車?)答:我確定異議人是從中投公路便道下來」等語。

再者,依據該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提供之現場照片得知:於中投便道靠近丁臺路口轉彎處之號誌燈架下,有大型凸面反光鏡之架設,可見該處彎度極大,由警員所站位置並無法直接看見車輛係由何一路段駛來,是視線上之死角。

且如依受處分人於其所繪之現場地形圖,警員距離該號誌處約為八十公尺,又有樹木阻擋視線,則該員警於舉發當時,並無法親眼看到丁臺路口轉彎處之號誌燈確實為紅燈或綠燈。

對受處分人行駛時面對之燈號,是否為該員警推測所得,或受處分人究竟是闖紅燈直行抑或綠燈右轉,即有待查明。

則該執勤員警是否能確實認定該件之違規人即是受處分人,或係另有他人闖紅燈而誤看為受處分人,即有疑義。

是依原舉發機關員警之上述舉發通知單及在本院之證詞,並無從指證受處分人確有前揭之違規事實,自不得率予認定本件確係其違規所致,本件受處分人之行為是否確屬違規,即有疑義。

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

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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