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附民,138,2005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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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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