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附民,146,200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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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男 35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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