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94,200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一月三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中旬某日,復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經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而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聲請書誤載為二十日)確定。

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 嘉 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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