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96,2005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91年10月4日以91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91年11月12日確定。

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6月1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2月25日以93年度易字第2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4月19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8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芳 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