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1039,2005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20558號),經本院沙鹿簡易庭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 書 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美 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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