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1039,200507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律師
乙○○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偵字第20558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蔡 美 華
法 官 郭 書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美 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