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1266,2005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三四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乙○○、甲○○二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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