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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43號
被 告 甲○○ 男 5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肆日起予以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多次傳訊均未到案,復經拘提未獲,由本院發佈通緝。
嗣經警通緝到案後由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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